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011 年 5 月 17 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8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 年 6 月 3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 159 号公布 自 2011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入)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其所属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综合协调、政策指导、监督和服务等日常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房产、综合执法、审计、司法、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当纳入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由审计部门实行全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关业务培训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被征收人收取费用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房屋征收实行人民政府决定制度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