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为了规范产前超声检查和诊断技术,提高产前超声检查质量,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结合产前超声检查国际进展、国内现状以及实际情况,在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现提出修改稿,修改稿主要增加了早孕超声筛查规范内容以及对产科超声检查医生的操作培训要求
供各级医院在产前超声操作培训及检查时参考
一、产前超声检查分级和定义(一)胎儿生长测量超声:包括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和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
主要对胎儿的生长发育进行大致评估,为产科临床提供一些有意义的诊断依据
不涉及胎儿畸形排查,除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外,中、晚孕胎儿生长测量超声不涉及孕母妇科情况排查
(二)胎儿产前筛查超声:指在妊娠 18~24 周内时对胎儿进行系统的超声检查
主要观察胎儿重要器官的形态结构,以便发现胎儿是否有致死或严重致残性畸形,包括卫生部要求排查的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单腔心、胸腹壁缺损伴内脏膨出和致死性软骨发育不全 6 大胎儿致死性畸形
有条件的孕妇应在孕 24 周前进行一次系统超声产前筛查,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有机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或对发现的异常有一个合理解释
(三)胎儿产前诊断超声:指在妊娠各期对胎儿生长测量超声或筛查超声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检查和分析,对胎儿是否存在严重发育缺陷做出最终结论或合理解释
胎儿产前诊断超声需有严格的适应症,依循卫生部 2003 年颁布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单位,由资质的产前诊断人员双签名发布超声产前诊断报告
(四)胎儿针对性超声:指仅针对某一胎儿脏器或某一系统进行超声检查,不涉及胎儿其他器官检查
1、在妊娠中、晚期孕妇,以往超声检查发现有非致命性胎儿畸形或异常、腔室容积改变的随访等
需注明检查脏器
2、胎儿心脏超声检查二、各级产前超声检查内容、标准和注意事项(一)胎儿生长测量超声 1、早期妊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