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民事答辩状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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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AXX,女,1926 年 X 月 X 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XXXXXX,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 X 里 XX 号楼 XX 号因原告陈 X 诉我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答辩意见如下:一、答辩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及被继承人去世后的遗产范围
答辩人 AXX 与被继承人陈 X 系夫妻关系,双方于 1993 年 11 月 22日结婚,两人都是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
陈 X 有婚前子女陈 S、陈 D 和继子女李 XX 三人;答辩人有婚前子女周 XX、周 XS 二人
两人再婚后于 1997 年及 1999 年 5 月 8 日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X 里 X16 楼 13 层 3 号房屋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 X 里 2X 号楼X 号房屋两套
20XX 年 2 月 27 日被继承人陈 X 去世,留有房屋及部分现金存款作为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该两套房屋及现金存款属于答辩人和陈 X 夫妻共同财产,答辩人享有其中二分之一的份额,另外二分之一属于陈X 的份额即房屋和现金存款的一半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无遗嘱前提下应由其继承人按法定继承规定处理
二、继承人之间关于遗产份额赠与达成的协议及效力认定
被继承人陈 X 去世后,其继承人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便于析产的目的自愿达成相关互赠协议如下:1,陈 S、陈 D 分别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 X 里 X 号楼 X 房的继承份额赠与给答辩人
2,答辩人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X 里甲 X 楼 13 层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