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和港口操作合同合同编号:甲方:莱州凯联化工储运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乙方:淄博建龙化工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到莱州港接卸和仓储液体硫磺的有关事宜,本着“精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条款:一、仓储设施提供和操作分1、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为共同接卸好液体硫磺,乙方需重建 3000m3内加温、外保温立式钢制拱顶罐贰座(2006 年 11 月建一个、2007 年建一个),包括卸船、装车管道系统及加温附属设施
上述设施的安装手续由甲方与港口联系
全部建成达标后乙方交付甲方操作
甲方实行一条龙服务,上述建罐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甲方负责提供水、电和消防接口
2、上述设施座落在甲方的 5 号罐区内,第一个罐号为 3009,第二个待定
3、上述设施产权自液硫罐正式使用之日起 18 年内归乙方所有,18 年后归甲方所有
二、合同有效期限暂定为 18 年,自 2006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合同到期后据实际情况双方另行续签
如合同到期、未到期,而产权未到期中间因特殊原因终止合同时,资产处置权归乙方
资产鼾前乙方应与甲方先解除合同,并将处置产权的遗留问题签定新的协议后乙方再行处置
三、费用1、甲方向乙方收取管理费(包括土地使用费、配套设施费),实行年收费制:在乙方每年进液体硫磺量不超过 10 万吨的前提下,每年缴甲方的费用为 60 万,若超出 10 万吨,超出部分价格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2、乙方建造此罐属乙方仓储液体硫磺专用罐,不做其他用途,甲方负责日常操作和防止正常损坏,储罐的日常维修费用由乙方自理
若因甲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仓储设施的损坏,由甲方赔偿给乙方成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3、加温费、港杂费、贷代费、商检费、国内运输费、卸车费、货物和储罐保险费等均有乙方承担
安全、环保、消防检查等年检、年审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其中,港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