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期联系商会会长制度等 3 项制度 为更好地发挥商会在兰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长定期联系商会会长制度》、《市政府部门定期联系非公经济人士制度》和《定期通报非公经济政策信息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市长定期联系商会会长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发〔2010〕16 号、甘发〔2011〕4 号、市委发〔2011〕28 号文件精神,建立市政府与商会定期联系机制,拓宽市政府联系民营企业渠道,更好地发挥商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市长定期联系商会会长以商会会长座谈会为主要形式
第三条 市长联系商会会长主要围绕以下五方面内容开展工作:(一)帮助非公经济人士树立“四信”, 引导企业确定科学发展战略,鼓励非公经济人士参与兰州建设,助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
(二)指导帮助商会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商会建设,支持引导商会积极参与招商引资等工作,更好地发挥商会联系广泛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三)了解中央、省、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调动和发挥非公经济代表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积极性,推动政策落实和政策环境优化
(四)掌握我市商会企业运行情况,梳理商会企业在生产经营、贷款融资、人才引进、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五)及时了解和发现商会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有针对性地为商会企业做好服务,推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普遍问题的解决
第四条 商会会长座谈会,每年召开 2 次,每年“中国
兰州贸易投资洽谈会”筹备期间一次,春节前一次
出席人员:市政府市长;市工商联(总商会)主席(会长)、部分副主席(副会长)、兰州市直属商会会长及部分驻兰商会会长
第五条 春节前的商会会长座谈会可与市委、市政府召开的非公人士座谈会合并召开
第六条 商会会长座谈会由市工商联提出计划方案,市政府办公厅确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