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ⅩⅩ银行中小企业“联保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联保授信业务,规范业务操作、明确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要点,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联保贷”业务,是指由四户(含)以上互相熟悉、产业关联、具有产业集群特性的企业自愿组成的联保体,为联保体中的成员在我行办理授信业务提供共同连带责任保证的短期融资业务
第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有规定的,按其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其余参照总行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客户准入第四条 联保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原则上应为同行业企业或行业上下游企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当地区域内排名靠前的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户及其所属的生产型企业、块状经济中的生产型企业等;2
成立三年以上或主要股东在本行业从业五年以上;3
主营业务清晰,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代偿债务的能力;4
实际控制人无不良嗜好、无恶性不良信用记录;5
联保申请人之间不得为关联企业,其中“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2)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
第五条 纯贸易型企业组成联保体的,必须适度提高授信准入标准,加强授信后管理力度(包括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授信资金流向监管等措施),原则上应追加有效的风险缓释措施,如不动产抵押、担保公司担保、动产质押或监管等以及其他有担保实力的第三方保证等
第三章授信要素第六条 授信额度:1
联保体单户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联保体整体额度的 30%;2
联保体最高单户额度不超过最低单户额度的 100%
第七条 授信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