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委派方”)推荐进入市属国有参股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的,在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委派方向国有企业委派或推荐,依法履行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职责的人员。第四条 财务总监可按法定程序进入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第五条 委派方负责财务总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以及财务总监的选拔、聘用、委派、推荐、培训、考核、奖惩、薪酬等监督管理工作。 — 1 —第二章 任职资格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勤勉尽责,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三)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取得财务、会计、审计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有相应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现任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或审计部门负责人(含副职以上相应职务)三年以上;2.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财务、审计等工作,现任科级职务三年以上;3.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审计工作八年以上,其中担任主审工作三年以上;(四)身体健康,初任年龄不超过五十周岁;(五)委派方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 —(二)因贪污、贿赂、渎职、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并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五)对所在工作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会制度负有个人责任,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未逾二年的;(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