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 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三)门窗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分户验收的具体项目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定期公布的《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制订
第七条 各市、州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