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 7 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 1 个(怀柔区农业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 个,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2个,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 44 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 183 项,其中行政处罚 135 项,行政许可 26 项,行政强制 5 项,行政征收 1 项,行政确认 1 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 15 项。(具体梳理结果见附件)附件 1: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一、法定的行政机关: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一章第三条2、《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4、《北京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5、《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7、《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21 条9、《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二十六条10、《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11、农业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1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1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1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1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八条19、《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六条20、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2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一章第七条第一款2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一章第六条第一款2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条第一款2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北京市怀柔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怀政办发[2009]76 号)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主体名称:植物保护站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