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目前,市政府正在进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
依法建立和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现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工伤保险相关内容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 200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社会法规处,邮编:200003 电子邮件地址:fzbshc@shanghai
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 2012 年 9 月 6 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本市工伤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的统一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经办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