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与中小投资者保护一、证券市场交易原则与投资者保护(一)“买者自负”原则“买者自慎”(buyerbeware)是自古罗马沿袭至今的商品交易原则,反映到资本市场就是“投资风险自负”
在商品结构较为简单、买卖双方面对面、对商品质量和用途等认知的力量基本对等的情形下,为防止交易中的不诚信或悔约等现象频繁发生,买者自负原则成为维护交易秩序稳定的重要法律工具
随着工业革命发展,新型通讯手段使远距离交易成为可能,交易内容不再限于现货交易,新技术运用使得商品的专业化复杂化程度越来越高,大大增加了买方检验商品品质和正确判断交易风险的难度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认识的落差也越来越大,买方越来越难以全面了解有关交易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一味强调买者自负,客观上变成了只有买方承担交易不利后果,是不公平的,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是不利的
因此,卖方有责的观念逐步发展起来
19世纪60年代,英国司法判例开始转向强调“卖者注意”原则,如果买方没有机会检验货物,那就不应当适用买者自负原则
19世纪90年代,美国也开始不再片面强调买者自负,在大批质量无法保证的居民住房引发大量不动产纠纷中法院开始将购房者放在值得同情的地位上,出现了不按买者自负原则的判例
认为如果卖方知道重大信息一旦披露将修正买方对商品的错误认识,且不披露构成未达善意以及未及公平交易的合理标准,那么拒不披露信息等同于欺诈性不实陈述,理应承担同样的法律后果
证券交易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在公众化集中交易的条件下,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一对多,多对多,因此证券市场在强调买者自负的同时,必须强调卖者有责
正如1932年美国总统罗斯福就证券法议案所作说明一样,“该议案为买者自负的古老交易规则增添了新的内容——卖者有责,这样一来,充分揭示事实的义务就落到了销售者的身上”
美国证监会以所谓“招牌理论”为依据保护中小投资者
所谓招牌理论,即只要打出证券经纪自营商的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