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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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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铁 XX 公司集团 XX 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中铁四公司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企业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确保工程(产品)质量。 第三条 鼓励各单位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积极开展新技术应用示范、“QC 小组”等活动,广泛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第四条 各单位要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认真贯彻实施 ISO9000 体系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使工程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从事施工生产的项目经理部及各分公司、作业层实体。第二章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人员 第六条 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在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公司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公司、公司项目经理(分公司)二级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司项目经理部(分公司)要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施工生产的各作业队,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检查工程师(质检员),建立工程质量的监控网络。 各单位必须对专(兼)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定期和经常性的质量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考核,由中国中铁股份公司统一制发质量检查证,或由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制发质量检查证。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须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担任。 第十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和调换人员,以保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有效。确需变动时,应征得上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认可。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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