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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先行登记保存的具体适用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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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先行登记保存的具体使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通过法定程序采取的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目前,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越来越多地被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所采用。但由于其法律界定的不确定性和一定的强制性,在执法过程中如果适用不当,极易成为相对人阻碍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依据与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国家环保总局 2002 年 12 月 12 日环函〔2002〕334 号《关于环保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先行登记保存适用问题的复函》规定:“在处理环境污染、破坏案件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破坏、销毁、转移证据的情况,《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37 条的规定,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办法执行。”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采取这一方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法定期间,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了内部立案程序,在收集证据这一法定期间内采取的。 2、法定情形,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定情形下采取的。 3、法定权限,即批准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权限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之前,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4、法定时限,即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时限只有 7 日,必须在 7 日内做出没收、解除登记保存等处理决定。 5、法定要求,即行政机关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必须对登记保存的物品进行妥善保管,以保证物品的完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具体适用 如何合理运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使其发挥应有的效力,笔者认为,在运用这一措施的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实施必要性应该权衡,实施条件应当具备,实施时机需要把握。在日常执法中,可采取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等其他形式去收集证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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