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2010—0502合同编号: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供应单位: 用气单位: 北 京 市 市 政 市 容 管 理 委 员 会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二〇一〇年九月使 用 说 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和用气单位使用
供应单位: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并取得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的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
供应单位名单可登录北京市市政市--1容管理委员会网站( www
cn ) 查询
用气单位: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建筑工地、旅游行业企事业单位、教育和医疗机构等单位用户
如用气单位租用供应单位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请使用《北京市液化石油气钢瓶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可通过检查液化石油气钢瓶三项标识进行初步辨识(相关内容以质监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包括:(1)出厂钢印标记:钢瓶出厂时应在钢瓶上标明生产日期钢印
(2)钢瓶检验标记:钢瓶投入使用后,须按照“15kg 以下(含 15kg)钢瓶每 4 年检验一次,50kg 钢瓶每 3 年检验一次”的规定,在质监部门指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在角阀处安装钢瓶检验环
(3)注册登记钢印代码: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前应在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将每支钢瓶唯一的 12 位注册登记代码在质监部门备案,并在钢瓶上打印钢印
12位注册登记钢印代码的前 3 位为在质监部门备案的充装单位编号,中间 2 位为所充装气体代码(液化石油气为 38),最后 7 位为钢瓶流水顺序号(由各钢瓶充装单位根据钢瓶数量排定)
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是指已取得相应资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可登录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www
cn ) 查询检验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