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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派驻分支行风险监控官管理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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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派驻分支行风险监控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相关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总行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分支机构委派风险监控官: (一)分行; (二)个别业务规模大的二级分行或县域一级支行; (三)浙江省外分行设立的第一家同城小企业业务专营一级支行。 第三条 派驻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实行派驻行行长和风险监控官共同负责制,派驻行行长是辖内信用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风险监控官是第二责任人。第四条 风险监控官兼任派驻行副行长或行长助理,担任派驻行的授信审查委员会主任或授信审查小组组长,分管派驻行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协助派驻行行长组织控制授信业务相关操作、合规等风险。第五条 风险监控官向总行行长负责,直接上级为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派驻二级分行和支行风险监控官同时接受管辖分行风—1—险监控官的管理。风险监控官接受派驻行的监督,并就风险管理工作与派驻行保持充分沟通,把好风险关,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派驻行应积极支持和有效监督风险监控官的工作。第六条 对风险监控官否决的授信事项,派驻行行长不得签署同意意见;派驻行行长对于否决的事项有异议的,可提请上级行复议。第二章 风险监控官的基本任职条件第七条 风险监控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和专业素养: (一)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良好素养;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学习和观察能力,能够前瞻性的分析和判断经济金融发展趋势; (五)具有比较丰富的授信项目评审经验,熟悉风险管理技术,掌握有关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全面掌握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办法以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七)原则上具有授信工作 5 年及以上的经历。其中,派驻同城小企业业务专营支行风险监控官必须熟悉本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第八条 风险监控官上任前,原则上应在总行培训 3 个月及以上,具体内容包括:—2— (一)本行风险管理理念与风险偏好; (二)本行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以及总、分支行风险管理职能; (三)本行授信政策体系、授信制度体系、授信类业务授权体系及其相关特点; (四)本行授信政策制定流程、授权方案拟定流程、授信业务审批流程、授信审查委员会或授信审查小组(以下简称:信审会)运作规则、授信放款流程、以及授信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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