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黑龙江省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税收方面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仍继续执行 15%的所得税税率
对下述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的税率超过下列标准的部分,按缴库级次,由财政部门予以退还 5 年: (一)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内的生产性企业为 15%;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的非生产性企业为 24% (2)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后的税率低于 10%的,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后的税率低于 10%的,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的技术先进型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值占总产值 70%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按 10%税率征收所得税,返还50%;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按 24%税率征收所得税,返还 80%
均按缴库级次,由财政部门返还 5 年
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等也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5)对经营期 10 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国家两年免税政策期满后,其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通过先征后返的办法,全部返还给企业 5 年
(一)收买或兼并我省关停、亏损企业,安置原有企业富余职工占从业人数 6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