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的消灭的概念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二、清偿清偿,是指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实现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清偿与履行的意义相同,均为合同消灭的主要原因
清偿涉及以下因素:1、清偿人清偿人是指事实上清偿债务的人,既包括债务人本身,也包括债务人的代理人或第三人
债务人应对该代理人或第三人的清偿向债权人负责
2、清偿受领人清偿受领人是指有权接受债务清偿从而消灭债务的人,既包括债权人本身,也包括债权人的代理人,破产管理人或依法有权受领清偿的第三人
3、清偿标的清偿标的也就是指债务本身,即给付
债务人必须依约为给付才能发生清偿的后果,如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4、清偿地清偿地是清偿人清偿债务的场所,又称债务履行地
债务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清偿地履行债务
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5、清偿期清偿期为债务人应为清偿的时期
债务人应当在清偿期内清偿债务,未定清偿期限的债务,债务人可随时清偿,但应给债权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6、清偿费用清偿费用为清偿所需的必要费用
清偿费用的负担,依法或依约办理,如无法律规定或约定,原则上由债务人负担
7、代为清偿在法律有规定或合同有约定时,清偿可由第三人进行,此即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为:(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代为清偿的效力表现在:(1)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影响
由于代为清偿是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