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 : 保 密 协 议本保密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市签署:甲 方: 公司(以下称“甲方”)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乙 方:xxxx 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xxxx法定代表人:xxxx电 话: xxxx传 真: xx 鉴于:1、甲方根据其经营发展之需要,拟进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2、乙方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专业风险管理与研究机构,具备向甲方提供相应专业服务的资格和能力;3、经接洽,甲方有意聘请乙方为甲方提供【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服务,而乙方亦有意接受此项委任;4、出于保护甲方合法的商业秘密及有关权益之目的,乙方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及行业准则,保守甲方之商业秘密。5、为明确甲乙双方之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上述保密事宜特订立以下协议:第一条 保密(一)乙方同意并承诺,对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乙方所取得的有关甲方的法律、商业、财务、技术及其它有关方面的保密信息,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条款承担保密义1 / 5务。(二)乙方同意在保护甲方的保密信息时,其注意义务的标准不低于保护自己的专有的保密信息的标准。第二条 解释(一)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保密信息”指未由甲方或甲方之雇员在任何报纸、刊物、媒体、互联网、甲方之公开发送的宣传资料及其他公开场合向公众披露的信息。乙方可以证明属于下述各项的信息,不属于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1、已公开发表或非因乙方的原因,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保密信息;2、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公开的保密信息;3、乙方从第三方处合法、正当地取得的保密信息,且该第三方对该等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4、在甲方向乙方披露保密信息以前,乙方已通过合法渠道获知的保密信息。(二)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条款承担保密义务”是指除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保密之例外”的情况外,乙方:1、不得向任何非乙方有关人员披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乙方有关人员包括乙方或乙方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乙方所聘请的有关专业机构;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报纸、刊物、媒体、互联网及其他宣传机构披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3、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甲方或甲方之竞争对手、交易伙伴披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4、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基于任何商业目的使用上述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但为向甲方出具收购兼并和资产重组的专业意见之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