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业务,加强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联社开展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三条 本联社开办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实施差别风险管理。第四条 本联社开办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按客户、贷款品种、期限、担保方式等维度建立贷款单一风险限额或组合风险限额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贷款对象界定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是指公务 1员及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金融系统等从事公共事务管理部门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包括:(1)县、乡(镇)党委和政府机关及其组成部门的工作人员;(2)人大、政协及经批准设立的妇联、共青团、残联、侨联等由财政全额拨付经费的工作人员;(3)学校、卫生等由财政全额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公安、检察、法院的正式干警,武装部门的非现役工作人员;(5)实行垂直化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驻县机构工作人员;(6)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第三章 贷款用途的规定第六条 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违规流入股市及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一)购房、建房及房屋装修、子女学费、购买大宗耐用消费品; (二)汽车、旅游消费; (三)其他消费性用途。 2第四章 贷款金额和贷款条件的规定第七条 贷款额度根据信用等级、工作年限、任职高低确定贷款最高限额:1、借款人为处级,即处长,地级市的局长,县委书记和县长,地级市设的区的区长和区委书记,调研员,公安局的支队长:信用等级AAAAAAAAAAAA工作年限1 年(含)以内1 年至 3 年(含)3 年至 5 年(含)5 年以上贷款最高限额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信用等级AAAAAAAA工作年限1 年(含)以内1 年至 3 年(含)3 年至 5 年(含)5 年以上贷款最高限额7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信用等级AAAA工作年限1 年(含)以内1 年至 3 年(含)3 年至 5 年(含)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