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案期限一览表公安机关办案期限一览表种类名称法定期限注意事项依据审批权限盘问及刑事强制措施期限对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留置)及延长时间24 小时/48 小时从带至公安机关后次时起计算,特殊情况经县(市)公安局领导审批可延长至 48 小时《人民警察法》第九条需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犯罪嫌疑人传唤和拘传的时间12 小时从执行后开始计算,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 92 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60条、62 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12 个月从执行后开始计算《刑事诉讼法》第 58 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宣布期限7 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80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时间期限6 个月从执行后开始计算《刑事诉讼法》第 58 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24 小时从执行后开始计算,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刑事诉讼法》第 64 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30 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2 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3 日/7 日/30 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 至 4 日;对流窜《刑事诉讼法》第 69 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逮捕的期限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可延长至 30 日。从执行后开始计算批准公安机关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24 小时从执行后开始计算,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刑事诉讼法》第 71 条第 2 款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进行讯问的时间24 小时从执行后开始计算《刑事诉讼法》第 72 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报告公安部通知同级政府外办的时间48 小时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31 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种类名称法定期限注意事项依据审批权限侦查措施期限 公安机关冻结存款的期限6 个月从冻结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