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出租人:淄博龙耀化工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建龙化工承租人:淄博建龙化工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05 年 01 月 05 日第一条 租赁固定资产坐落在淄博龙耀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共有机器设备 65 台套及附属设施,电子设备 2 台、运输设备 5 辆,器具工具 3 台,具体明细详见后附的资产租赁清单。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 2007 年 01 月 0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年租金(大写)陆佰万元整。第三条 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租金按月支付,每月月初五日内交付当月租金。第四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承租人负责承租资产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并承担相应资产设备的年检等费用。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对承租资产转租,并不得私自进行拆除和改装,如有损坏,应赔偿相应损失。出租方确保租赁固定资产产权清晰,并负责提供相关资产的技术资料及运行指导。第五条租赁资产的用途租赁资产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所需,不得再转租他人。第六条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资产的处理: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将租赁资产进行维修保养后,归还出租方,双方权利义务随同解除。第七条保证金(大写) 伍佰万 元。承租人在合同签订日起 10 日内交给出租人。第八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照约定交付租金达贰个月以上;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壹佰贰拾万元以上;3.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示,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资产用途的或转租的;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出租资产严重损坏的;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资产进行装修和改装拆除的。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1.出租人延迟交付出租资产贰个月以上;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大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资产。第十条 违约责任:出租人未按时交付出租资产造成影响承租人正常生产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按日加收0.2%滞纳金。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资产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资产毁损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其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一式二份,签约双方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