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的保证邢海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合同法/保险法/海商法/保证/告知/条件/明示条款/风险变动/国际船舶定期保险条款 内容提要: 保险法律上的保证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保险法律中特有的制度
保证制度的突出特点就在于履行的严格性和违反保证后果的严厉性
鉴于保证的苛严,人们对它进行了广泛的批评,并提出了一些改革保证的方案
我认为,我国保险界目前应当效仿新的国际船舶保险条款,同时我国立法应对保证进行规范和引导,最终实现对于被保险人的公平,促进保险业的稳步发展
[正文] 保险法律上的保证主要是普通法国家特有的制度
我国保险法没有关于保证的规定,海商法有一条关于保证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建议稿条文、参考立法例、说明》 [3]希望对此做出补充解释 [4]和具体规定
[5]目前,一些国家已经修改或正在酝酿修改保证制度
因此,保险法上的保证制度到底是什么
对于保证制度,我国应当采取何种态度
一、保证的概念 在保险法律中,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而保险人的责任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履行这些义务
保证必须和风险有关, 否则不是保证
例如,在某一天支付保费的承诺将被归入其他合同义务而非保证
英国 1906 年海上保险法 (MIA 1906)规定:保证是指承诺性保证,即被保险人凭此应当履行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者满足某种条件,或者肯定或否定某一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
保证是一种必须严格遵守的条件,无论它对风险是否重要
如果被保险人不严格遵守,除保险单中另有明文规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解除责任,但不防碍在违反保证之前产生的任何责任
[6] 保险法上的保证制度主要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特有的,大多数其它法律制度都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