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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保证与效力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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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的保证邢海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合同法/保险法/海商法/保证/告知/条件/明示条款/风险变动/国际船舶定期保险条款 内容提要: 保险法律上的保证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保险法律中特有的制度。保证制度的突出特点就在于履行的严格性和违反保证后果的严厉性。鉴于保证的苛严,人们对它进行了广泛的批评,并提出了一些改革保证的方案。我认为,我国保险界目前应当效仿新的国际船舶保险条款,同时我国立法应对保证进行规范和引导,最终实现对于被保险人的公平,促进保险业的稳步发展。 [正文] 保险法律上的保证主要是普通法国家特有的制度。我国保险法没有关于保证的规定,海商法有一条关于保证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建议稿条文、参考立法例、说明》 [3]希望对此做出补充解释 [4]和具体规定。 [5]目前,一些国家已经修改或正在酝酿修改保证制度。因此,保险法上的保证制度到底是什么?对于保证制度,我国应当采取何种态度?值得研究。 一、保证的概念 在保险法律中,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而保险人的责任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履行这些义务。保证必须和风险有关, 否则不是保证。例如,在某一天支付保费的承诺将被归入其他合同义务而非保证。英国 1906 年海上保险法 (MIA 1906)规定:保证是指承诺性保证,即被保险人凭此应当履行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者满足某种条件,或者肯定或否定某一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保证是一种必须严格遵守的条件,无论它对风险是否重要。如果被保险人不严格遵守,除保险单中另有明文规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解除责任,但不防碍在违反保证之前产生的任何责任。 [6] 保险法上的保证制度主要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特有的,大多数其它法律制度都不存在这一术语。 [7]在英国,从 17 世纪初开始, [8]保单中通常规定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作某事或不作某事的条款被看作一种条件,保险人的保险允诺取决于这一条件。相应地,一旦这一条件被违反,保险人有权废弃合同。这方面的第一个案例是 17 世纪晚期的 Jeffries v Legandra。 [9]而 Lord Mansfield 通过 Hore v Whitmore、 [10]De Hahn v Hartley [11]等案最终确立英国保险法上的保证制度。 英国确立保证制度的原因主要在于 18 世纪晚期通讯很不发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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