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登记)一、办理事项 存量房买卖登记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59 条,60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9 条,第 10 条; 3、《房屋登记办法》第 23、32、33 条;三、实施机构 1、受理:武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各区房管局 2、审批:武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房产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三)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五)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4、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7、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五、需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4、房屋测绘平面图; 5、存量房买卖合同; 6、买卖房屋计税价值证明; 7、其他必要材料; 个人另需提供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买受人为 18-49 周岁非本市户口的女性流动人员需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4、境外个人购房的,提交用工证明、资金证明或结汇证明、工作学习或居留证明; 5、监护关系证明(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 6、监护人书面承诺书(出卖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 单位另需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2、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出卖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的需提供财政部门相关批准意见; 4、境外机构在武汉设立的分支机构购房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六、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格式、是否齐全; 2、申请材料之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