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质量监督工作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10日国家电网计[2003]35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融资功能,规范投资行为,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国家电网公司章程》和国家现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将一定数量的资产(有形的、无形的)投放于某种对象或事项,以取得一定收益或社会效益的活动,这种活动包括建造、改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投资,收购、兼并以及设立、出资于其它公司等股权投资
第三条公司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必须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有市场、有效益,达到合理投资收益
第四条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
资金使用必须纳入公司预算
第二章投资方向与范围第五条公司主要投资于电力项目,也可以适当投资于非电力项目
第六条公司投资应优先安排电网工程及其必要的调峰、调频电源工程和电力技术改造工程、环保工程等
第七条对电网项目的投资,应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和省电网公司的功能定位,按分层次管理的原则,分别进行投资建设
第八条公司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应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职工素质、有利于科技进步的教育和科研设施投资
第九条禁止公司投资于高档宾馆、饭店以及楼堂馆所和以高消费为目的的培训中心
第十条禁止对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其它项目进行投资
第1页共4页第三章资金筹措与使用第十一条公司投资经营性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项目需要的资本金,原则上自行筹措
第十三条公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资金来源有:(一)公司收益;(二)折旧;(三)用于三峡输变电建设的三峡基金;(四)按规定程序盘活存量资产取得的产权交易收入;(五)经国家批准发行股票;(六)实物、无形资产等;(七)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