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质量监督工作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10日国家电网计[2003]35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融资功能,规范投资行为,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国家电网公司章程》和国家现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将一定数量的资产(有形的、无形的)投放于某种对象或事项,以取得一定收益或社会效益的活动,这种活动包括建造、改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投资,收购、兼并以及设立、出资于其它公司等股权投资。第三条公司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必须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有市场、有效益,达到合理投资收益。第四条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资金使用必须纳入公司预算。第二章投资方向与范围第五条公司主要投资于电力项目,也可以适当投资于非电力项目。第六条公司投资应优先安排电网工程及其必要的调峰、调频电源工程和电力技术改造工程、环保工程等。第七条对电网项目的投资,应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和省电网公司的功能定位,按分层次管理的原则,分别进行投资建设。第八条公司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应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职工素质、有利于科技进步的教育和科研设施投资。第九条禁止公司投资于高档宾馆、饭店以及楼堂馆所和以高消费为目的的培训中心。第十条禁止对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其它项目进行投资。第1页共4页第三章资金筹措与使用第十一条公司投资经营性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第十二条公司投资项目需要的资本金,原则上自行筹措。第十三条公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资金来源有:(一)公司收益;(二)折旧;(三)用于三峡输变电建设的三峡基金;(四)按规定程序盘活存量资产取得的产权交易收入;(五)经国家批准发行股票;(六)实物、无形资产等;(七)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第十四条公司不得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充抵本公司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第十五条公司每年投入电力项目的资本金占其当年资本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第十六条公司投资电力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投资非电力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公司用于非生产性项目的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非生产性资产折旧和公益金数额的总和。第十八条公司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其累计投资额一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况需经国家电网公司批准。非独立核算企业不得对外投资。第十九条公司投资项目所需的债务融资来源有:(一)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二)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三)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及国外商业银行贷款;(四)境内外发行企业债券;(五)地方及其它企业融资;(六)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第二十条公司投资项目所需的债务融资,原则上由项目法人作为债务人。第二十一条公司融资数量要根据投资需要、负债情况和经营状况综合分析确定,实行总量控制。对各种可能的资金来源要进行综合比较分析,选取成本最低的融资方式。第2页共4页第二十二条为了有利于降低筹资成本,境外发行债券由国家电网公司作为发债主体;境内发行债券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作为发债主体。第二十三条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发行债券,必须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第四章投资管理程序第二十四条公司投资电力固定资产项目,必须遵循以下管理程序:(一)根据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由公司内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发展规划,提交该公司总经理会议审查通过;国家电网公司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的发展规划应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核。(二)公司的投资项目,由公司内有关部门在本公司发展规划中初选,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报告并组织评审后,提交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策。(三)公司确定投资的大中型电力项目,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后,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第二十五条公司投资非电力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及以上、项目投资总额虽在1亿元以下但公司投入资本金在10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