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医师执业活动违法行为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医政科责 任 人:承办人( A、B )、科长、主管副局长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2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3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4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2 - 5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6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7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8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9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10
利用职务之便, 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1
发生自然灾害、 传染病流行、 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12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八条: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