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院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标准(草)( 2013 年 11 月修订)根据卫生部发《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78)卫医字第 1689 号}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市、区县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通知{ 编办( 1990)第 034 号、(90)卫人字第 480 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 《医院管理评价指南 (2009版)》的通知
一、 医院人员配置1、管理人员占医院编制人员总数的8-10%;2、专业技术人员占医院编制人员总数的80-85% 3、工勤人员占医院编制人员总数的5-10%
二、 专业技术人员配置1、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95%,其中医生占 25%,护士占 50%,药剂人员占 8%,检验人员占 4
6%,放射技术人员占4
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包括理疗、病理、麻醉、营养等)占8%;2、医生:护士 =1:2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
三、 医院临床科室人员数量根据工作量、床位配比计算(一)医师2 1、病房医师(1) 普通病床:医师 =1:0
2 (2) 特殊床位( ICU):医师 =1:0
8 (管理年 1:0
8-1 )(3) 普通病房各级医师数:床位:住院医师 = 1 :0
1 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 1:2 付主任医师:主治医师 = 1:2 (自定)主任医师:付主任医师 = 1:1 (自定)(4) 婴儿床:医生 = 20:1 (90 年)(5)手术床:医师 = 1:1-1
5 (6)手术科室的手术医师:日平均手术例数= 1:1 (自定)2、门诊医师:(1)医师:病人 =1:48 (1 医师接诊 6 人/ 小时)口腔医师:病人 =1:16 (1 医师接诊 2 人/ 小时)(医生接诊病人量平均6 人/ 小时;其中外科、 皮肤科 7 人/小时;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传染病科、TB平均 6 人/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