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分公司直营店管理办法页脚内容 1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华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 ,考核部分适用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直调的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行的发电机组。地(市) 、县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华东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照本细则按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华东分公司直营店管理办法页脚内容 2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东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东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第八条 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电网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 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监管机构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在并网发电厂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检查,并网发电厂应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抄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第十条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 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共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