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全日制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 2009〕57 号)、《衡阳市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 2009〕145 号)文件精神,以及《南华大学学生整体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包干的协议》 的具体操作办法, 我校全日制大学生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 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为了加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登记和享受待遇以学年为周期( 每年 9 月 1 日至次年 8 月 31 日) ,每年个人缴纳20 元,主要保大病、保住院、保意外伤害和学校门诊
第三条学生医疗保险是学校为了有效保障在校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 减轻学生在校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医治特重疾病所需过高费用给学生个人及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
学生医疗保险具有高效、快捷、缴费低、资助高的特点
第四条学校成立南华大学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会),医管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 成立单位包括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纪委、审计处、后勤管理处、团委、学生会
医管会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医管会于每年年底召开一次通报会,向学生通报本年度医疗保险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医疗保险费用的报销办法:(一)住院费用的报销:学生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三级医院800 元,二级医院500 元,一级医院 300 元,社区医疗服务中心200 元
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限额(包括门诊大病医疗)为20000 元
(二)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大学生在本校医务所进行门诊医疗方能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标准为参保学生每人每医保年度内累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