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配合城市社区建设,贯彻落实《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经征求各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有关部委的意见,我部研究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实际需要的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并报我部备案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附件)第一条社区卫生诊断在街道办事处、 居民委员会等社区管理部门组织领导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了解社区居民健康状况,针对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和实施社区卫生工作计划
第二条健康教育1、针对社区主要健康问题,明确社区健康教育的重点对象、主要内容及适宜方式
2、开展面向群体和个人的健康教育,指导社区居民纠正不利于身心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3、配合开展免疫接种、预防性病艾滋病、无偿献血、生殖健康、禁毒及控烟等宣传、教育
第三条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1、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及寄生虫病的社区防治
2、执行法定传染病登记与报告制度,并协助开展漏报调查
3、配合有关部门对传染源予以隔离以及对疫源地进行消毒
4、指导恢复期病人定期复查并随访
5、开展计划免疫等免疫接种工作
第四条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1、开展健康指导、行为干预
2、开展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高危人群监测
3、对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患者实施规范化管理
4、对恢复期病人进行随访
第五条精神卫生1、开展精神卫生咨询、宣传与教育
2、早期发现精神疾患,根据需要及时转诊
3、配合开展康复期精神疾患的监护和社区康复
第六条妇女保健1、围婚期保健:开展婚前卫生咨询与指导;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宣传;开展婚后卫生指导与生育咨询
2、产前保健:了解孕妇的基本健康状况和生育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