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肥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一)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及法定处罚幅度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依据的因素自由裁量的具体情形指导标准1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第二十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按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一)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处 6000 元至 30000 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处 500 至 2000 元的罚款。(二)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不依法办理统计登记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的,处 1000 至5000 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处 200 元至 1000 元的罚款。《合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 10000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0 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