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结算细则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结算细则(暂行)第一条 为规范ⅩⅩⅩⅩ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挂牌商品批发市场的结算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ⅩⅩ市人民政府颁布的《ⅩⅩ渤 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 号),以及交易 所制定的《ⅩⅩⅩⅩ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商品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交易 商订货保证金、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所的结算实行每日结算制度
第四条 交易所仅为经交易所核准的交易商提供结算服务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挂牌商品的商品交易,如果某挂牌商品制定有 独立的结算细则,则以该挂牌商品的结算细则为准
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交 易商、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六条交易所设立结算部门
结算部门为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 成交的电子购销合同进行统一结算,对交易商订货保证金、盈亏、货款及其它款 项进行计算、划拨和管理,防范结算风险
第七条 结算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控制结算风险;( 二) 登录和编制交易商的结算帐表;( 三) 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四) 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五) 办理交易商订货保证金、当日盈亏、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结算业务;( 六) 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帐册;( 七) 处理与结算有关的其它业务
第八条所有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成交的电子购销合同必须通过结算部 门统一结算
第九条 结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交易所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商应交付的订货保证金、货款及与交易和交收相关的款项
第十一条交易商须在结算银行开立一个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
第十二条交易所与交易商之间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