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川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试行)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指开展顺产接产、高危孕产妇筛查和转诊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机构要求(一)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含产科
二、人员配备配备 2 名以上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助产技术服务资格人员,其中,至少1 名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1 名执业护士
三、房屋条件产科门诊、产房和病房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布局和流程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
(一)产科门诊
总面积不少于24 平方米
设产科诊断室、候诊区、宣教区(室)
产科诊断室,面积不少于12 平方米
设置检查区,与诊断区有屏障分隔,有条件的分别设置诊断室与检查室
宣教区 ( 室) 面积至少 12 平方米
独立设置,与产科病房相邻近,周围环境清洁、无污染源,总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有标志明显的工作人员与孕产妇独立进出的专用通道,医疗废弃物不逆行
三区划分有明确的标志和物理隔断,由外向内依次设:非限制区:孕产妇入室区、工作人员更衣更鞋区、卫生间、污物间(用后物品处理间)等;半限制区:办公室(区)、待产室、准备间、洗涤间;限 制 区:洗手消毒间 (区) 、分娩室、 无菌物品存放间 (或无菌物品存放柜)
待产室:与分娩室相邻,设待产床至少1 张,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
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6 平方米
光线充足,有照明电路及布局合理的电源插座和应急电源等;门窗严密、防鼠防蝇并能通风、换气;墙面、天花板使用便于清洁和消毒的材质,缝隙均应抹平;地面平整、防滑、耐磨、易清洗、不易起尘
(三)产科病房
住院床位不少于2 张,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 平方米
病房内清洁、安静、通风、防鼠防蝇
四、设施设备配备(一)产科门诊
诊断桌椅、产科检查床单元、妇科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