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关键岗位安全员考核复习题安全员法律法规复习题一、填空题:1、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前提。2、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3、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后方可任职。4、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5、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抓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地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8、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9、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名师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10、生产经营单位发上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11、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1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建防群治制度。13、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1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15、施工现场对批零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16、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筑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性和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18、建筑施工作业人员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19、建筑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费用,应当用于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20、建设工程施工之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21、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22、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23、施工单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不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测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24、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25、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26、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27、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消火栓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物品。28、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乙炔气瓶、氧气瓶与施焊点之间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