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9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妇女权益
第三条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本市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四条本市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妇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二)组织实施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妇女发展纲要、规划;(三)研究解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五)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六)协调办理其他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事项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并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监测、评估工作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