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期限第五章听证第六章变更与延续第七章撤销与注销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体现行政许可效率和便民原则,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正确、合法行使行政许可权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均应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实施卫生行政许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检验和检测、听证、时限等有关程序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卫生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制度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统一的卫生行政许可审核办证机构,受理公共卫生、医政、妇幼、血液等行政许可项目
第五条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姓名、职务、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委托的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行政许可受理人员应当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受理行政许可
第八条当事人要求对卫生行政许可公示的事项做出说明和解释的,行政许可受理人员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九条行政许可受理人员应当免费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指导申请人按照申请书示范文本正确填写申请书,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对同一项目的填写内容应一致,不得前后矛盾;(二)除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申请资料原件应盖骑缝章;(三)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四)申请的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五)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