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交通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一)北京市顺义区交通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项“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5、《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6、《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7、《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8、《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9、《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