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开展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规范和加强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是由政府出资购买演出服务的文化项目,面向全市各区(县)开展,主要包括“百姓周末大舞台”和“周末场演出计划”两项
专项资金纳入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先演后补方式拨付,主要用于参加“百姓周末大舞台”、“周末场演出计划”的演出团体补助和演出场所补助
第三条“百姓周末大舞台”演出主要在城区露天剧场、广场开展,演出时间为每年4月-10月期间周末,由专业文艺表演团体免费向观众提供演出服务
“周末场演出计划”演出在郊区(县)室内剧场开展,演出时间为全年周末,采取政府补贴与剧场运作相结合形式开展,由专业文艺表演团体向观众提供演出服务
第四条为保证演出效果,“百姓周末大舞台”演出采取免1费、有组织的形式开展,“周末场演出计划”演出采取低价售票、凭票入场方式开展
第五条“百姓周末大舞台”、“周末场演出计划”演出团队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服务期为二年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百姓周末大舞台”、“周末场演出计划”活动管理机构由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区(县)文化委员会、区(县)财政局共同组成
第七条相关机构职责:(一)市财政局职责:1
对“百姓周末大舞台”、“周末场演出计划”项目年度预算进行审核,结合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资金并批复预算、拨付专项资金到区(县)财政局
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区(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指导相关单位以政府采购的形式确定“百姓周末大舞台”、“周末场演出计划”参演团体
协助制定“百姓周末大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