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的通知京公内保字〔2011〕579号北京市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写字楼内部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写字楼是指用于出租的办公楼(用房)
本规定所规范的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适用范围,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产权单位与承租单位在同一写字楼内或产权单位将写字楼出租给两个以上承租单位,从事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所涉及的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写字楼的产权单位应对写字楼内部整体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应在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要有治安保卫工作内容,明确各自职责
第四条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管理,不得使用无身份证明人员,并要求本单位人员自觉遵守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第五条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应当与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再由产权单位与承租单位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明确其职责,推动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七条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上报相关情况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