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标准时间:2013-02-1914:1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的通知》(京政法制复字[1999]40号)制定本标准
市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具有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的市级行政机关,均应当按照本标准参加评查活动
区、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复议案卷的评查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参照本标准自行制定
评查内容分为程序规范、文书规范、立卷归档规范三部分
程序规范是按照《复议法》的规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要求;文书规范是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具备的文书种类、文书的基本要素;立卷归档规范是案件文书归档时的基本要求
2000年案卷评查工作主要对程序规范和立卷归档规范进行评查,文书规范内容作为推荐性内容
第一部分程序规范第一章立案立案阶段主要包括,接待、初审、决定立案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三个阶段
主要程序要求如下:一、第一阶段:接待(一)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明确的复议请求
3、有申请复议的事项和理由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核查申请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核查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委托手续(委托其他公民代理的,核查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代理的,核查律师执业证明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
(二)以口头形式当面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有接待登记,并制作申请笔录,申请笔录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明确的被申请人
2、明确的复议请求
3、申请事项和理由
4、口头申请的日期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同(一)中第4项、第5项的规定)
6、申请人在笔录上的签字
7、两个承办人员接待(笔录中签字或者接待登记中记载)
二、第二阶段:初审阶段依据《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