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五届八次会议通过)校学位字(1998)第03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达的学位(1998)6号文件《关于下达〈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分为两级: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与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三条学位授予对象授予符合学位标准的下列人员:一、临床医学研究生二、在职优秀临床医师三、临床医学七年制毕业生第四条学位授予标准一、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体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而献身
(二)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二级学科,内科与外科分别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与外科分别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北京大学医学部攻读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三)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四)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五)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二、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体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作出贡献
(二)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北京大学医学部攻读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第二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三)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四)具有从事临床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