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教研厅〔200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目的是:1.根本目的在于优化研究生培养的类型、结构,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培养创新性、高层次的中医拔尖人才。2.改进和完善研究生奖助办法,促进公平竞争,增强研究生从事学习和科研研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3.统筹使用各方面资源,建立促进研究生创新和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的奖励机制,确保研究生的培养有项目支持和经费保证;4.建立科学合理的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分配机制,促进学科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一、研究生奖助体系第三条学校统筹国家拨款、专项经费、二级学院配套经费、导师资助经费、社会捐款、研究生交纳学费等,设立“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助金”。通过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和分配,形成研究生奖助机制。第四条研究生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第五条奖学金主要授予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和学术研究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奖学金不得以平均或变相平均的方式发放。第六条奖学金分为学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和部分生活费。学业奖学金按不同比例,不同等级设定标准。学校、各二级学院和导师应积极筹措经费,提高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和扩大研究生奖学金的获奖范围。第七条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第八条专项奖学金包括社会各界以及各二级学院设立的奖项。用于奖励在社会活动、学术论文、学习成绩、科研成果、临床工作等方面获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专项奖学金按设奖单位设定的奖项级别和标准执行。学校、二级学院应统筹学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的评定与使用。第九条专项奖学金按照设奖单位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评定。第十条对获得专项奖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应明确其基本权利和义务,评定结果应予以公示。第十一条助学金是研究生通过兼做助研、助教、助管工作,获得一定的岗位酬金。第十二条直博生通过资格考试后的下一学年度按博士生的助学金标准发放;硕博连读生在注册成博士之前按硕士生的助学金标准发放,之后按博士生的助学金标准发放。第十三条直博生通过资格考试后的下一学年度享受博士生的奖学金待遇;硕博连读生在注册成博士生之前享受硕士生的奖学金待遇,之后享受博士生的奖学金待遇。第十四条研究生获得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和津贴的年限不超过培养1方案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第十五条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岗位须有设岗单位和导师提前提出设岗需求,岗位的聘用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第十六条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等“三助”岗位的用人单位须与受聘研究生签订“三助”工作聘用协议书,负责岗前培训。第十七条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按月发放到研究生个人银行账户。二、研究生奖学金的管理第十八条奖助对象:1.学校2010级起的全日制境内研究生(委培研究生除外)。2.境外研究生可以根据设奖单位要求享受专项奖学金。3.长学制学生另行规定。第十九条名额分配及奖学金标准:1.名额分配: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考虑学科及不同类型研究生之间的差异性。各二级学院按照学校下达的学业奖学金名额进行评定,将研究生获奖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办公室审核。学校用于学业奖学金的经费专款专用,各二级学院未使用的学业奖学金名额不予保留。如研究生获奖人数、等级和金额超过学校的标准,超出部分由二级学院自筹解决。2.奖学金标准:(1)全日制博士生:类别等级比例金额(元/学年)博士生一等奖20%学费+6000二等奖60%学费+4800三等奖20%学费无奖学金0%无合计100%(2)全日制硕士生:第一学年:类别等级比例金额(元/学年)硕士生一等奖20%学费+4800二等奖40%学费+3600三等奖20%学费无奖学金20%无合计100%第二、三学年:2类别等级比例金额(元/学年)硕士生一等奖20%学费+4800二等奖60%学费+3600三等奖20%学费无奖学金0%无合计100%第二十条评定原则:1.新生奖学金由新生本人在复试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