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对象(一)自营或代理出口外贸企业(以下简称“外贸出口企业”);(二)自营或委托出口自营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自营生产出口企业”);(三)供外贸出口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外贸出口供货企业”);二、检查年度一般检查2012年至2013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2014年度
三、检查重点(一)外贸出口企业检查重点1
是否存在违反财税〔2013〕112号文规定取得退税行为(延伸检查2014年度时)
对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检查是否存在违反财税〔2012〕39号文规定取得退税的行为
是否存在假自营、真代理等“四自三不见”行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一是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国税发〔2006〕24号文第二项列举的七种违规行为
二是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异地报关、舍近求远报关行为(报关地、供货地、出口企业地分处相距较远的不同省份或地区;或者,其进项发票来自紧靠出口口岸的专业市场的),从而违规取得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
三是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从商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再报关出口的行为,特别是体积小、价值高的产品,从而违规取得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
是否存在多申报出口退税行为
重点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有无采取以下手段,造成多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一是出口与进项计量单位不一致,折合数量申报出口退税
二是同一笔出口业务或同一出口商品涉及多个供货方
三是按商品扩展码多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
四是出口换汇成本过高出口货物
五是委托加工出口货物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办理免税证明
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是否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