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城乡规划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资源因素,以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时序,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泉城特色和历史文化遗产,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适应国防建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七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第 1 页 共 21 页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可以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