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公司债券发行人:为对公司债券实行分类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通知发布前已上市但达不到规定分类标准的债券仍可在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9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1
1 为加强对公司债券上市的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 上市公司及其他公司制法人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非公司制法人所发行的企业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3 发行人申请其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以下统称“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4 经证监会核准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不得在本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交易或转让
5 本所根据有关标准,对债券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
6 本所依据国家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和本所有关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7 本所对公司债券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等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债券上市条件2
1 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有权部门批准并发行;(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三)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四)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的信用级别良好;(五)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