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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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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挂牌号: 合同编号: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制定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件的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适用条款。条款所列内容,包括括号中所列内容,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为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 “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 加以载明。 三、出让人:指转让标的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出资人或资产处置人。 四、受让人:指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协议转让或拍卖或招投标等方式有偿取得产权的法人或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五、合同涉及当事人基本概况的填写:应按合同文本要求载明,企业类型按出让人、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当事人如系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居住地址、邮编、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等。合同涉及的出让人、受让人是多方的,均应分别载明。 六、产权转让的标的:指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产权(整体或部分) ,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商标权、专利权等。 七、转让价格: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经资产评估确认后,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未经资产评估直接以竞价或协议方式确定价格的,一般只适用非公有经济性质的产权。 八、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指按照有关规定,应约定妥善安置转让企业职工的有关事项。如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应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九、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指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如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应附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 十、资产的处理:指根据不同的标的具体约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商标权、专利权等实际标的物的处理。 十一、 产权交易的基准日: 指产权转让标的价值体现的特定时点。 十二、违约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除协商和调解方式外,合同当事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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