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询问第三节检查第四节证件鉴别第五节辨认第六节扣押第五章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章执行第七章案件终结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强制措施的案件
第三条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应当以边防检查站的名义实施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边防检查站管辖
第六条涉及境外遣返人员的行政案件,一般由接收遣返人员的边防检查站管辖
必要时,也可以移交给当事人居住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七条对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不属于边防检查站管辖又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的案件,边防检查站应当先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然后办理案件移送手续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2新计算
第八条对需要移交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当报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公安边防总队批准
第九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行政案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管辖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主管机关可以指定管辖
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十条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并有法定依据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办案民警报经边防检查站执勤科队领导批准后,可以一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办案民警应当按照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