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管处主要审批事项及程序 第一项 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审查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 6 号令)规定,全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设计审查程序: (一)煤矿企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1、安全设施设计未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2、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3、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4、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5、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同意的,以文件形式批复;不同意的,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特别注意:煤矿企业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需作重大变更的,应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
二、竣工验收程序:(一)煤矿企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3、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书复印件; 4、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5、安全管理机构、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6、联合试运转报告;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8、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验收申请后,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未通过工程质量认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