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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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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 泽 市 人 民 政 府 令第 12 号《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 2011年 4 月 7 日市政府第 25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作出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和决定应当报市征收部门审核,同时报市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征收项目由市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市规划区内市级财政投资和跨区项目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县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三)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四)代本级政府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五)筹集、管理、使用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六)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七)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八)组织公开抽签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九)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综合开发、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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