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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用房屋出租管理的通 知各单位: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以建设平安校园、和谐聊大为宗旨,按照学校公用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公用房屋出租的监督和管理,针对我校公用房屋出租存在着多头管理,多家出租,经营业户小、散、乱,日常管理缺位等现象,现将《聊城大学公用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下发各单位,望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学校将对全部公用房屋的出租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清查,并进行重新登记造册。公用房屋管理的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所管理的公用房屋的出租情况进行清理统计,认真填写《聊城大学公用房屋现有出租情况统计表》(见附表 1),并将出租房屋的合同(或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A4 纸)一同于 2006 年 12 月 30 日交资产处。对于不及时进行登记或有隐瞒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由资产处提交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处理。 聊城大学二 OO 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聊城大学公用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暂行)根据《聊城大学公用房屋管理规定(试行)》(聊大校发[2004]30号) 和《关于<聊城大学公用房屋管理规定(试行)>的补充规定》(聊大校办发[2004] 5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公用房屋出租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学校资产处是公用房屋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公用房屋的出租实行统管和监督。第二条 学校的公用房屋分为教学用房、实验室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后勤服务用房、产业开发用房、专用房屋等六大类,实施归口管理。其中:教学用房由教务处归口管理;实验室用房(含体育场馆)由实验管理中心归口管理;行政办公用房由校长办公室归口管理;产业开发用房由科技产业处归口管理;后勤服务用房由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归口管理;图书馆、校医院、附属学校等单位的房屋为专用房屋,由本单位管理;学生公寓和青年教师公寓亦属专用房屋,分别由学生工作处和物业管理中心归口管理。第三条 公用房屋出租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等工作进行辅助性服务,满足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需要。第四条 公用房屋的出租,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教学用房、实验室用房、行政办公用房不准出租,专用房屋严格控制出租。第五条 公用房屋出租的批准实行备案制和审批制两种制度。(一)学校已明确属于后勤服务、产业开发用房的,分别由归口管理部门后勤产业集团和科技产业处负责规划和招租工作,并及时填写《聊城大学公用房屋出租备案表》(见附表 2),与相关资料一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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