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有机农业示范园区(基地) 创建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引导我省有机农业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有机农业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修复的功能,拓展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措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 号)中要求“建设一批专业性农业产业园区”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农业示范园区是指以推进有机农业发展为目标,以现代经营形式组织建设,有机农产品特色鲜明、有机农业技术集成较高、物质装备先进、综合效益显著并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的有机农业发展示范基地。第三条 江苏省绿色食品办公室具体负责有机农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创建工作。第二章 申 报第四条 申报范围全省范围内从事有机农业(含种植、养殖)生产、规模经营、科技创新、产业化经营为一体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申报。第五条 申报条件1、从事有机农业生产三年以上。2、有机农业的生产面积不低于 2000 亩。3、主要农产品获得有机(或有机转换)认证率不低于80%。4、有机农产品年销售额不低于 1000 万。第六条 申报有机农业示范园区(基地)须提交下列材料。1、有机农业示范园区(基地)申报书(附件),主要包括园区基本概况、规划概述、基础设施与物质装备、有机产业、园区主体、科技水平、综合效益等;2、有机农业园区(基地)总体规划;3、园区管理机构成立批文或园区主体的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4、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园区主体企业验资报告、法人登记代码证书、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有机农产品认证证明等及有关附件。第三章 审批第七条 有机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实行申报审批制。凡符合省级有机农业示范园区申报条件的,由园区管理机构或园区主体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绿色食品办公室审核后,报江苏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第八条 江苏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材料评审,提出审评意见。省绿色食品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最终审核,通过审核的授予“江苏省有机农业示范园区”牌子。第四章 管理第九条 对有机农业示范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第十条 江苏省绿色食品办公室负责对有机农业示范园区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园区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有机农业示范园区进出提供依据。第十一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省绿色食品办公室每两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估,连续两次考核...